2007年7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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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不成反伤足警示尚不能免责
黄立明 何建东

  消费者初次去健身会所里锻炼,因缺乏专人的指导而导致脚骨意外扭裂。要求索赔时,健身会所却以已标明警示语为由而推托责任。7月1日,健身不成反伤足的温州叶女士开始质疑健身会所的免责“规矩”。
  
  事件回放:
  据叶女士称,她于今年6月份在瑞安市塘下镇某健身所办理了会员卡,并于6月19日晚第一次在该会所进行健身锻炼,因为没有人专门指导,导致骑单车时脚骨意外扭裂。事故发生后,叶女士向健身会所要求赔偿,该会所认为自己已在显著位置标注了警示语,拒绝承担责任。

  争议焦点:
  针对该事件,叶女士认为由于她初次来此健身,并不熟悉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,正是由于该会所没有安排教练专人指导初学者,才导致其意外受伤的。
  而该健身会所认为,会所已在健身房内的显著位置标明警示语,提醒会员应在教练指导下进行锻炼,已充分尽到告知义务。而叶女士无视警示,在没有教练指导下擅自骑单车,由于动作不规范而导致脚骨扭裂,是其自身过错,所以会所不应当承担责任。
  面对健身会所的说法,叶女士表示虽然会所里有普遍性的警示语,但并没有专门提醒骑单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,正是会所疏忽管理,缺乏对初练者专人指导,而使其受伤,她坚持认为会所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

  调解结果:
  接到投诉后,瑞安市工商局塘下分局立即派人对该事件进行调解。经工商人员多方努力,双方同意当面调解。因考虑到叶女士脚受伤行动不便,7月9日,工商人员陪同健身会所的经理钱某来到叶女士家上门调解。经协商双方同意:健身会所为叶女士办理退卡手续,退还费用1280元,并一次性补偿叶女士医药费512元。为表示歉意,该会所还专门赠送叶女士近300元的慰问品,最终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握手言和。
  工商说法:
  工商人员在调查该事件后认为:虽然该健身会所在墙上标注了警示语,但骑单车本身是有一定危险性因素的项目,应当有人指导或者有人现场管理。让初学者在没有教练的指导下骑单车锻炼,说明俱乐部有疏于管理的过错。根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经营者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,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,致使消费者人身、财产伤害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因此该健身会所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。(黄立明 何建东)